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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来自:龙达财税   发布时间:2016-02-25 16:15:00   浏览 :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①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1、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00万元、但超过30万元。 
显然,你已经达到了第一条标准;即使你没达到(第一条)100万元标准,因为你会计核算健全,至少也超过30万元,也达到第二条所规定的标准。 
所以,你在达到以上标准的下一年度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下面提供有关“小规模纳税与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的文章,供你参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7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 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红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下列第6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下列第6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进行税务检查。根据1995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8.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1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干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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